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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七条 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八条 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 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 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 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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